109年第二次作品徵選來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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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條件與申請方式如下:
(一) 申請條件:
1. 申請人應具備創作手工藝品之技能,並有實際產出,且具下列資格者:
(1)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者。
(2)本市立案或設置之身心障礙者團體或機構。
(3)設籍本市並具就業服務法第24條身分者或新住民,並曾參加各市(縣)政府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委託或主辦之手工藝類職業訓練班已結訓者,並提出結訓證書為憑。
(4)設籍本市並具就業服務法第24條雙重以上身分或新住民具就業服務法第24條任一身分者。
(5)曾為本市勞工局秀格樓格主者,並提出相關作品及持續創作之證明,或具參加各縣市政府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委託或主辦之職業訓練班已結訓者,並提出結訓證書為憑。
2. 產品須為個人創作。
(二) 申請方式:
申請者應於本局公告期間,提出申請,每次申請有效期為二年,並依下列規定申請:
1. 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份及十月份。
2. 應繳資料如下:
(1)申請書,可按以下網址下載
https://minority.tainan.gov.tw/index.php?app=article&act=view&article_id=308
(2)作品彩色照片及實物乙份。
(3)產品應以中文正楷註明名稱、類別、規格、售價及其他相關事項。
申請人所附之書面資料經本局審查不合規定者,得其補正文件,若通知後未完成補正者,得逕予駁回。
二、本局於每年四月、十月受理申請案後,邀請學者、專家召集會議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局依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一) 前項之審查,由本局就產品之適切性進行,其標準如下:
1. 產品成熟度(占總分30%)。
2. 市場接受度(占總分40%)。
3. 發展潛能(占總分30%)。
審查總分低於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三、續約規定:
(一) 已核准展示者若於展示期限屆至前欲持續展示,應於每年四月、十月期間向本局申請續約,申請續約應備文件如下:
1. 續約單,其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2. 作品應以中文正楷註明名稱等事項。
(二) 續約以申請人為單位,每次續約期限為兩年。續約期限屆至得再申請,惟續約申請時本局有權要求申請人出示作品實體進行查核,作為續約是否通過之部分。
四、離退規定:
(一) 申請人或核准後有意退出本計畫,需填妥取消展示申請單,檢送本局。本局將於審核申請完畢後,逕下架取消展示之商品,包含資訊展示平台、實體展示點、推廣展售活動等。
(二) 經本計畫核准展示者,若作品展示時間屆至惟仍未繳交續約單者,本局得逕下架該商品,若申請人名下所有商品皆已未有展示,則視為當然退出本計畫。
(三) 申請人展示之作品若有意取消展示,則須填寫取消展示申請單,本局將視申請人取消展示項目進行作品下架。
(四) 若申請人有再展示作品之需求,則依規定需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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