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晴天創意築夢坊使用管理要點
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及弱勢朋友自立生活,並提升其手工藝商品之能見度,藉由本局建置之資訊平台及辦理相關活動,辦理行銷推廣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鼓勵弱勢朋友展示其創意作品,建立無障礙示範點,由點推廣至線及面。以開拓本市身障團體及職訓學員就業機會及促進自營收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與申請方式如下:
(一) 申請條件:
1. 申請人應具備創作手工藝品之技能,並有實際產出,且具下列資格者:
(1)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者。
(2)本市立案或設置之身心障礙者團體或機構。
(3)設籍本市並具就業服務法第24條身分者或新住民,並曾參加各市(縣)政府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委託或主辦之手工藝類職業訓練班已結訓者,並提出結訓證書為憑。
(4)設籍本市並具就業服務法第24條雙重以上身分或新住民具就業服務法第24條任一身分者。
(5)曾為本市勞工局秀格樓格主者,並提出相關作品及持續創作之證明,或具參加各縣市政府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委託或主辦之職業訓練班已結訓者,並提出結訓證書為憑。
2.
產品須為個人創作。
(二) 申請方式:
申請者應於本局公告期間,提出申請,每次申請有效期為二年,並依下列規定申請:
1. 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份及十月份。
2.
應繳資料如下:
(1)申請書,其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2)作品彩色照片及實物乙份。
(3)產品應以中文正楷註明名稱、類別、規格、售價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
申請人所附之書面資料經本局審查不合規定者,得其補正文件,若通知後未完成補正者,得逕予駁回。
三、本局於每年四月、十月受理申請案後,邀請學者、專家召集會議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局依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一)
前項之審查,由本局就產品之適切性進行,其標準如下:
1. 產品成熟度(占總分30%)。
2. 市場接受度(占總分40%)。
3. 發展潛能(占總分30%)。
(二) 審查總分低於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四、續約規定:
(一)
已核准展示者若於展示期限屆至前欲持續展示,應於每年四月、十月期間向本局申請續約,申請續約應備文件如下:
1. 續約單,其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2. 作品應以中文正楷註明名稱等事項。
(二)
續約以申請人為單位,每次續約期限為兩年。續約期限屆至得再申請,惟續約申請時本局有權要求申請人出示作品實體進行查核,作為續約是否通過之部分。
五、離退規定:
(一)
申請人或核准後有意退出本計畫,需填妥取消展示申請單,檢送本局。本局將於審核申請完畢後,逕下架取消展示之商品,包含資訊展示平台、實體展示點、推廣展售活動等。
(二)
經本計畫核准展示者,若作品展示時間屆至惟仍未繳交續約單者,本局得逕下架該商品,若申請人名下所有商品皆已未有展示,則視為當然退出本計畫。
(三)
申請人展示之作品若有意取消展示,則須填寫取消展示申請單,本局將視申請人取消展示項目進行作品下架。
(四) 若申請人有再展示作品之需求,則依規定需重新申請。
六、使用規定如下:
(一)
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促進就業及補助之政策,並基於就業服務法促進弱勢族群就業之立法精神,藉此達成促進其就業之政策立場,因其屬本局推展業務政策及具有公益使用性質,故本局辦理本計畫得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二)
申請人展示之物品不得有違反善良風俗、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智慧財產權等其他法令規定,亦不得有任何侵權行為之情形。申請人應負起資料正確性之責任,如有侵犯任何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法律上權利,申請人應負完全法律責任,與本計畫無涉,倘因此造成本計畫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名譽及財物損害),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
(三)
申請人展示之商品不應有瑕疵(應該固色良好,不易退、脫色)、危險物品、或因說明不當而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等,如出現以上買賣糾紛問題,申請人需負完全責任,與本計畫無涉,倘因此造成本計畫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名譽及財物損害),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
(四)
申請人同意本局因應行銷推廣,授權本局使用申請人所提供資訊用於本計畫相關網站、宣傳品、廣告或其他通路。
(五) 申請人同意協助本局填寫相關問卷,以做為平台整體營運成效之評估與改進參考。
(六)
本計劃提供相關服務措施協助本市弱勢勞工就創業服務,包含:資訊展示平台、實體展示點、推廣展售活動等,各項活動使用規定如下:
1.
資訊展示平台:
(1)本局主動設置資訊平台徵求身心障礙者提供其所製造之創意產品,藉此達成促進其就業之政策立場。針對此平台之管理運用本局得因應網站營運現況另訂規定。
(2)每位申請人作品上架於此平台即表同意本局隨時查證刊登資訊及內容之正確性。本局有權下架資訊未全及不實作品之權利。
(3)網站如因政策變更或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故需停止網站營運,本局得隨時終(中)止其營運,申請人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4)申請人於資訊平台展售期間,網站僅提供資訊交流,如有商業行為應自行洽談,本計畫不負該商業行為下所生之買賣問題,買賣雙方應自行負責處理,與本計畫無涉,倘因此造成本計畫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名譽及財物損害),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
2.
實體展示點:
(1)本局主動設置展示櫥窗提供申請人其所製造創意產品之展示,藉此達成促進其就業之政策立場,針對相關展示點之管理運用本局得因應展售現況另訂規定。
(2)展場佈置時所需人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其佈置並應限於核定之展示櫥窗內,若如逾越範圍,經本局告知其拆除而不履行者,得逕予撤除,本局並不負任何損壞及保管展示物品之責任;拆除所需之相關費用,並應由申請人負擔。
3.
推廣展售活動:本局持續開發本市內相關公私立單位舉辦之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身分者增加商品曝光機會及銷售,已獲作品展售資格者得由本局安排下參加相關展售活動。
七、本計畫使用及管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本局保有修改、解釋及終止等一切權利。